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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08-9-23 09:16:26 浏览次数:211

常州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常州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资料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普查资料档案是指我市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文字、表格、图纸、照片、电子文本、声像、实物凭证等各种形式的记录。
主要包括:
(一)普查登记表(含图纸、照片);
(二)《常州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报告》;
(三)常州辖区各级政府和文物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四)各级普查机构的请示、报告、通知、工作计划、总结、简报、会议纪要、方案、规章制度;
(五)有关机构工作人员名册、先进集体和先进人员名单;
(六)各种培训教材;
(七)宣传材料,工作照片、声像资料、电子文件等;
(八)各种软件及使用说明;
(九)普查行政工作中形成其他重要相关资料。
第三条 每个人都有保护普查资料档案的义务。凡保管备案的资料档案必须由专人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四条 普查资料档案分别一式两套立卷归档,其中正本(包括原件)由市级文物主管部门保管,副本报送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凡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做到不漏、不缺、不损;归档的文件材料保管期限一律为“永久”期限;制作档案的书写材料及工具,应符合耐久性要求(如:热敏纸、复写纸、铅笔、圆珠笔、 红墨水、纯蓝墨水等不能使用);装订材料不允许使用金属物;
第五条 凡违反本制度造成普查档案丢失、损坏或不按时立卷归档备案的,立即调离本职,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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