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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08-9-23 09:17:41 浏览次数:234

常州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常州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仪器设备的管理,确保普查仪器设备的完好,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普查仪器设备是指常州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中所购置或专用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相关仪器设备。
第三条 普查仪器设备由专人集中统一管理,并对普查仪器设备进行登记造册。领取普查仪器设备须填写登记表。每个人都有保护普查仪器设备的义务,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视为己有。
第四条 普查人员领用普查仪器设备均要认真负责保管,不得随意损坏。仪器出现正常损坏由专人负责报批修理。普查仪器领用期间出现保管不慎失窃,领用人需承担责任。
第五条 凡违反本制度造成普查仪器设备丢失、损坏或不按规定归属管理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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