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全市各辖市(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文物调查阶段验收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市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以及《常州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相关标准规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说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补充说明》,按照江苏省文物局普查办《江苏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文物调查阶段验收实施办法》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一)全市实地文物调查阶段验收工作由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普查办”)具体组织实施。
(二)市普查办成立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文物调查阶段验收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验收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全市范围内实地文物调查阶段验收工作。
(三)市验收工作小组由市普查办有关人员和相关普查专家组成。普查专家主要从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业务指导专家中遴选,人数由市普查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实地文物调查阶段验收以每个辖市(区)基本普查单元的工作成果为验收对象,逐市、区组织开展,成熟一个,验收一个。各辖市(区)行政区域实地文物调查阶段验收合格后,方可转入数据整理阶段。
(五)各辖市(区)普查办根据本实施办法,做好本辖区验收自查工作。
二、验收内容
实地文物调查阶段验收内容包括组织管理验收、数据质量验收和调查现场验收:
(一)组织管理验收包括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机构成立、组织管理、人员培训、经费到位与使用、宣传普及等方面的验收。
(二)数据质量验收包括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纸质与电子文本数据质量的验收。数据质量验收重点关注文本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科学性,填报、审定、抽查流程的规范性,以及纸质与电子文本的对应性。
(三)调查现场验收重点是对实地文物调查到达率与覆盖率的验收,并随机抽选不可移动文物点,现场校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或《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填报内容。
三、验收方法
采用总量验收和抽样验收相结合的形式进行验收:
(一)总量验收适用于每个辖市(区)域基本单元内实地文物调查覆盖率和调查对象总量的验收。
1、实地文物调查覆盖率验收,以应到达行政村(居委会)和自然村数量与实际到达的数量之比为验收依据。
2、新发现、复查确认和复查消失文物与登记表对应情况的验收,以数量是否相等为验收依据。
(二)抽样验收适用于每个实地文物调查区域和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点的验收。
1、抽样验收必须遵循随机原则。
2、对实地文物调查覆盖率的抽样验收,以未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点的行政村(居委会)为主,每个辖市(区)抽取若干个行政村(居委会),进行调查现场验收。
3、对调查不可移动文物点的抽样验收,每个辖市(区)抽取不少于10%的不可移动文物点进行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相对应的数据质量验收,并抽取若干(原则上不少于10处)不可移动文物点进行调查现场验收。
四、验收申请
(一)辖市(区)普查机构向市级普查机构提出验收申请。提出验收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1、辖区实地文物调查工作全部完毕。
2、完成《ⅩⅩ市(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文物调查阶段工作总结》,内容主要包括:
●辖区内乡镇(街道)、行政村(居委会)设置情况及自然村分布情况;
●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立和变更情况;
●财政拨付及自筹普查资金的到位、使用与管理情况;
●普查组的组建及普查人员的数量结构、业务培训情况;
●实地文物调查计划、进度与完成情况;
●本辖区复查、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及消失文物数量情况;
●普查宣传发动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保护普查文物点情况。
3、编制《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完整填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纸质与电子文本,并经调查人签字。
4、备齐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文物调查阶段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辖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及普查办印发的关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开展、机构成立、组织管理、人员培训、经费拨付等方面的文件;
●调查文物点现场工作照片;
●文物点位置示意图、重要文物点实测图(平面或立面)等技术资料;
●现场采集的实物标本;
●文物线索收集、调查现场登录草表等原始资料;
●文物普查宣传资料。
(二)市级普查机构审定《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纸质与电子文本,核实外业工作情况、工作总结与相关资料后,组织市验收工作小组按照本实施办法,对该辖市(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文物调查阶段工作组织验收。
五、验收流程
(一)组织管理验收
1.召开辖市(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文物调查阶段验收工作会议,听取辖市(区)普查领导小组(或办公室)负责人作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文物调查阶段工作报告。
2、查阅当地提交的工作报告及相关资料,对辖市(区)实地文物普查的组织管理工作进行复核。
(二)数据质量验收
1、根据《工作总结》和《不可移动文物名录》,核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总量与纸质、电子文本记录数量是否相符。
2、使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数据校验软件》对文物调查覆盖率与到达率、文本内容、文本填报与审定流程进行逻辑审查。
3、随机抽取纸质文本和与之对应的电子文本样本若干,进行个体质量检验。检验主要内容为:纸质文本质量和与电子文本的对应情况;文物点的认定、分类、定名、年代、计量符合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相关标准情况;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电子数据处理、数据汇总及名录编制符合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相关规范情况;其它内容填报符合著录说明的要求情况;照片、图纸的质量情况。
(三)调查现场验收
1、从未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点的行政村(居委会)中随机选取若干行政村(居委会),通过询问当地基层组织或居民、现场调查等方式,检验实地调查覆盖率情况。
2、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中随机选取若干调查对象,并携登记表赴实地检验调查质量和表、实相符情况。
(四)验收结论
验收结论分为 “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次。
1、召开验收工作小组会议,工作小组成员根据该辖市(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文物调查阶段的组织管理验收、数据质量验收和调查现场验收结果,形成《江苏省常州市ⅩⅩ市(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文物调查阶段验收意见》(以下简称验收意见),工作小组全体成员集体签字。《验收意见》要对不合格辖市(区)提出整改期限。
2、现场召开“ⅩⅩ市(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文物调查阶段验收总结会议”,向辖市(区)普查机构通报《验收意见》。
六、整改提高
(一)验收结论为“合格”的,视为实地文物调查阶段工作正式结束,可转入文物普查第三阶段工作。
(二)验收结论为“不合格”,需在市验收工作小组规定时间内对照验收结论进行整改后,提请省普查办复核,直至达到“合格”等次。
七、其他
(一)市实地文物调查阶段验收试点工作于2009年9月底前结束,各辖市(区)实地文物调查阶段验收工作于2009年12月15日前基本结束。
(二)本实施办法由常州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